表二:甲公司2013年度利润表
(b) 利润损失计算
甲公司根据营业收入和利润率计算得出2014年利润损失,计算方法可能会有多种:
方法一:将销售额(即营业收入)按2012年和2013年对应相同月份一一对比统计,具体计算如下(见表三):
表三:利润损失(按月份对比)
2014年1月和2月份因乙公司没有违约而排除适用,3月、10月、11月和12月销售额较上年相同月份反而有所增长也得以排除适用。
方法二:分别计算2013年和2014年销售额,相减得出甲公司销售额损失,再根据利润率计算得出利润损失。具体计算如下(见表四):
表四:利润损失(按年份对比)
我国法律和会计准则对利润损失计算方法无特别规定。标准方法不同导致结果差异悬殊。虽然方法二更符合一般观念,甲公司代理律师按方法一计算方法主张损失。
(2)相关成本和费用的增加
甲公司虽然没有因履约而实际支付费用,但是甲公司作进一步分析发现乙公司违约行为实质上给其造成了其他成本和费用的增加,比如:
第一、运费。甲公司销售给客户产品由一家大型物流公司负责运送。产品数量下降造成单位产品运输费几乎增加一倍,按单位数量计算运费价格,运费增加人民币48万元。
第二、广告费。 甲公司因乙公司不能供应原材料而导致其产量下降,无法按约供货给客户,造成客户投诉甚至流失。为了能够留住老客户以及吸引新客户,甲公司加大了广告宣传力度,导致2014年下半年广告费用额外增加115万人民币。
然而,甲公司对因乙公司违约造成上述两项费用举证困难,该费用也超出了乙公司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其违反合同可能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因此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3.预期利益损失:应付违约金、商誉损失
甲公司因未能按时向客户供货需要向客户支付违约金,同时甲公司因违约而造成商誉受损,预计今后收入会出现减损局面。
(1)应付未付违约金
甲公司因无货可供给客户的违约行为而招致客户索赔,多家客户根据合同约定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甲公司主张违约金总计76万元。根据会计准则,甲公司会计部门已就该笔违约金作了计提准备,甲公司计划将此违约金计入索赔金额。
截至诉讼时,甲公司未向客户支付违约金,因而应付未付违约金还不能认定为甲公司实际损失;乙公司事先也不知道甲公司与其客户之间违约金约定,这超出了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所以,甲公司该项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如果甲公司事先告知乙公司其与客户之间违约金条款,违约金约定合理,并且甲公司已按约定向客户履行支付义务, 则甲公司可考虑向乙公司求偿之可能性。
(2)商誉损失
企业商誉损失与企业利润损失或价值损失相关。过去利润和预期未来利润是确定企业价值损失和商誉损失的主要因素。
甲公司因违约而流失客户,为此,甲公司根据前五年销售额增长趋势,对今后三年销售额损失进行估计,得出 2015年、2016年和2017年销售额分别在2013年销售额基数上减少15%, 10% 和5%。销售额损失和利润损失计算如下(见表五):
表五: 商誉损失
商誉损失是对未来业务推断,存在更大地不确定性,甲公司举证相当困难,并且此类求偿过度扩大了预期利益损失范围,因此,本案甲公司商誉损失诉请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三)商业损失举证
与损失计算相辅相成的,是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与数据有关的证据材料。
1.违约金举证
甲公司求偿违约金依据合同约定,但法院可能对过高比例的违约金进行调整。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是法院有可能支持甲公司违约金比例的最高比例,而不是法院必定支持的比例。
在本案中,除非甲公司能举证其损失金额已高达人民币20,570,000元,且该损失是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可以或者应当预见得到的损失,否则法院不可能支持如此之高违约金。
违约赔偿基于赔偿损失原则,损失一般指实际损失并兼顾预期利益,所以,从诉讼策略角度来看,甲公司应举证并计算其损失,然后比较损失和违约金,选择合适诉请策略。
2.利润损失举证
律师需要了解甲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和业务模式,并与财务、采购、销售等部门协力合作,以完成计算销售额、利润率、利润之计算以及相关调查取证。
甲公司举证利润损失应先行举证收入损失和利润率。为此,甲公司提供了涉及2012年度、2013年度和2014年度证据材料:
① 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② 甲公司与客户之间销售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和对账确认函;
③ 银行电子付款凭证;
④ 甲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采购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明细清单、银行电子付款凭证、 结算单和对账确认函;
⑤ 银行询征函;
⑥ 上海木材交易中心网站柚木价格行情信息(经公证);
⑦ 甲公司与供应商之间关于供应柚木的往来邮件(经公证);
⑧ 某知名咨询公司编制的木材和家具行业深度分析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⑨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律师需要整理、归纳、分析和分类证据材料,并编写证据目录,以证明2012年至20114年年度甲公司的收入、成本、利润率以及利润损失等。
综上,由于我国法律和司法实务对违约金限制,经过调整的违约金也远远高于实际损失与预期利益损失之和,为此,在本案中律师应着重做好利润损失的调查取证和计算,对利润损失主张求偿,而不是简单地以违约金金额求偿。
四、实务建议
萧伯纳曾说过:“真正受过教育人的标志是他会为数据所动容”。 在商业索赔诉讼案件中,律师诉请和法院裁决基本以数据体现和确定,律师对待和处理数据的重视和努力程度,直接关系到诉讼效果和结果。
为此,针对商业损失诉讼案件中律师工作,笔者总结和强调以下几点:
(一)重视数据和计算
在商业索赔案件中,律师不要对数据及计算持有轻视或畏惧心态,不要认为计算损失金额不是律师本职工作,不要期待委托方会自觉提供符合律师要求的证据、数据和计算。
计算损失金额也是调查取证和分析证据过程,律师主导或指导损失计算并进行相关调查取证分析是取得诉讼成功的关键因素,反之,律师只是被动地接受委托方数据、计算和证据材料,则很可能会丧失胜诉机会。
计算需要数据、数据需要证据。数据、计算和举证三者必须相互印证、缺一不可,构成一个完整统一的证据链。
(二)避免重复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对违约方提出的抗辩理由,守约方或针锋相对,全力反驳,或部分接受,扣除重复金额。 原告如实计算损失的诚信行为可以赢得法官认可和肯定,否则,一旦被告发现原告重复计算并以此抗辩成功,反而让自己陷于不利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