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税是很常见的,很多企业都在采取措施合理避税,包括西方国家。只不过涉及到具体金钱利益,几乎不可能在免费这里问到具体方案。
同时,正确的避税方案应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必须要有财务顾问到场详细了解并制定。
公司从事工业方面的,在中国大陆根据交税来分:定额定税户、小规模纳税户、一般纳税户。对定额定税户的税的问题,就已经不是个问题了。小规模纳税人按营业额的6%交营业税,同时还产生“教育、城建、防洪”等附加税,大概折合起来一共是7.3—7.5%。一般纳税人是交增值税的,税率17%,增值部分才交税,但现在在广东经济比较发达地区都对一般纳税人采取了“税赋率”的年审办法:贸易公司3%,工厂5%,使大家都感觉税的负担太重。而且还有企业所得税:3万以内18%;3-10万以内27%;10万以上33%。
怎么把企业所交税合理的降下来,也就是行内人士所说的合理避税呢?
1—合理加大成本,降低所得税,可以予提的费用应该进行予提。
2—对设备采取快速折旧法来,来降低当期所得。
3—采用“分灶吃饭”的方法,把业务分散,原来一个公司名下做的业务分成2-3个公司做,这样既可以增加成本摊消,又可以降低企业所得:比如你现在公司做一年30万利,需要交9万9的所得税,如果分成3个公司做,一年利每个公司就是9万9的利,那么所得税3个公司一共是8万1,而其实因为成本渠道的增加,3个公司年利也不会做到30万了,很多成本已经重复摊消和予提了,其节约下来的税就不仅仅是近2万的税了。
4—采用“高税区往低税区”走的方式:各个特区和开发区在税率方面国家都有优惠政策,把公司总部就转设在到这些地方,比如深圳的企业所得税才15%。公司的工厂和分公司的一切业务总核算就算到公司总部去,也就享受到了国家的优惠政策了。把企业结算做到:高所得税向低所得税地方走;搞了税赋率的地区向没有搞税赋率的地区走。
5—采用“把工厂和公司注册到香港”的办法,香港是个自由港,是个低税区,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不超过8%,其他税也特别低和少。
6—借用“高新技术”的名义,享受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有2免3减,还有3免8减的。把其他业务和产品套进这个里面来做—搭“顺风车”。
7—借用“外资”的名义对企业进行改制,各个地区对外资企业都有税务优惠政策。
8—使用“下岗工人”和“残疾”人,也都可以享受到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
9—和学校的校办工厂“联合”,校办工厂在税务方面国家是有特别优惠政策的。
10—特别“另类”的办法,我就不说了。
这些做法是在企业具体运转中可以采用的安全的、合理的、可靠的企业避税方法。
合理避税是指在国家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利用相关政策,调整纳税项目、纳税时间、纳税种类或适用税率等,这些内容一般都是大型公司,或经营业务繁杂的集团公司,对于小型工业企业来说,更多的是不合理的避税。对这类公司来说,最大的税、最好避的税、最实惠的税,就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就不要想了,风险太大,所得税漏税属于企业行为,了不起补缴就是了,对行为人没有处罚,增值税对个人就有处罚了。在所得税中,通常的做法就是减少收入和增加成本费用。
一般纳税人企业怎么合理避税:
一、销售收入方面(销项税额)
(一)发出商品,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时记销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货款为实现销售的依据。其表现为:发出商品时,仓库保管员记账,会计不记账。
(二)原材料转让、磨账不记“其他业务收入”,而是记“营业外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账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三)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账,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四)制造大型设备的工业企业则把质保金长期挂账不转记销售收入。
(五)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六)三包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产品“三包”收入是指厂家除向定点维修点支付费用外,还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商家“三包费用”(含配件),保修点及商家挂账不记收入,配件相当一部分都记入“代保管商品”。
(七)废品、边角料收入不记账。主要是工业企业的金属边角料、铁肖、铜肖、铝肖、残次品、已利用过的包装物、液体等。这些收入多为现金收入,是个体经营者收购。纳税人将这些收入存入私人账户,少数应用在职工福利上,如:食堂补助,极个别用于上缴管理费,多数用在吃喝玩乐和送礼上。
(八)返利销售。市场经济下的营销方式多变,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是新产品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是市场营销策略的组成部分。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账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账外经营。
(九)折让收入。折让即折让与折扣,相似于返利销售,所不同的是:折让是发生在销售实现的时候,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一张红票反映的销售方式。按照税法规定,在发票上注明折让数额的,按实际收款记收入。另外开具红票的,不允许冲减收入。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往往是用红票冲减收入,将冲减的收入以现金方式给购货员,购货方不记价外收入,造成少缴税款。
(十)包装物押金逾期(满一年)不转记销售收入。
(十一)从事生产经营和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纳税人记账选择有利于己的方法记账和申报纳税。
(十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应缴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不符合免税规定的,也不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是直接记营业外收入。
(十三)为调节本企业的收入及利润计划,人为调整收入,将已实现的收入延期记账。
(十四)视同销售不记收入。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十五)母公司,下挂靠多家子公司,涉及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部分的业务全部在母公司核算,其他任由子公司,子公司每年向母公司上缴一定的管理费。
(十六)小规模纳税人为了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在认定后,达不到标准将要年检时,采取多家一般纳税人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也互相支付,但就是一点,几家开具发票,互相之间的业务都不增值,这些就是一些企业税负偏低的一种原因。
(十七)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丢失,又开具普通发票,不记收入。
二、进项税额方面
(十八)商业企业按工业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和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不按付款凭证而按原材料入库单。
(十九)购进货物时,工业没有验收入库,或者利用发料单代替入库单,申报抵扣。商业没有付完款,自审抵扣,或者先虚开一张大额现金收据,先增加“现金”后,以坐支现金的方式让对方开一张现金收据回来办理抵扣,这些业务没有大量的外调取证很难查清楚。
(二十)用背书的汇票作预付账款,利用现代技术涂改多次复印充当付款凭证,用来骗取抵扣。
(二十一)应税劳务没有付款申报抵扣(委托加工、水、电、运费)。
(二十二)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包括购置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或者用作本单位的福利等非应税项目,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十三)取得进项专用发票,开票方、收款方不一致,票货、票款异地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