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审查债务人公司年报的必要性

日期:2017-04-08 来源:关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注册资本制改革后,公司的信用基础由资本信用转变为资产信用,公司的净资产总量及其资产构成决定对外清偿能力。因此,债权人在交易时,不能再一如既往地依赖公司的注册资本信息,以此作为衡量对方经济实力的指标。同时,随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企业信息公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配套制度的相继出台,也将促成债权人负有审查公司资产信用的先合同义务。

一、债权人关注点的应有变化

1.从关注注册资本到关注净资产总量及构成

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经验资确认的资产,一旦公司设立成功,则通过工商年检制度审核公司保持注册资本的确定性,注册资本通常被认为是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最低屏障。在以往的诉讼中,债权人也往往以注册资本不实、注册资本抽逃作为撤销交易合同或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武器。

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取消了认缴出资必须在两年内交纳的要求,自2014年3月1日起,工商总局在全国停止对企业的年检。从理论上讲,认缴资本“一元钱”与认缴期限“一万年”都是可能的,因此对债权人而言,设立债权的决策要素需要发生相应变化。换言之,公司在设立债权时的实缴资本以及可变现资产价值,才是公司还款能力的有力保证。公司资产构成公司责任能力的物质基础,资产的总量与构成决定公司责任能力的大小。

2.新增债权人对年度报告的审查义务

债权人设立债权时,通过审查交易对方的资产情况、评估清偿能力及自身的交易风险,从而决定是否设立债权、债权的期限、利息的高低及债权担保的范围。反映公司认缴及实缴资本的书面载体,包括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年度报告。对于两者审查义务的要求,存在一定差异:

一是对章程不负有审查义务。从国务院颁布的《方案》的内容来看,公司章程是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文件;在《条例》中所规定的企业必须通过公示信息系统进行公示的对象并不包括企业章程。从这点来看,章程的地位及作用未发生改变。依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中”的观点,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不具有对世效力,其作为公司内部决议的书面载体,它的公开行为不构成第三人应当知道的证据。强加给第三人对公司章程的审查义务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合理性。在配套制度没有进一步要求企业公示章程的情况下,不应要求债权人负有审查章程的义务,否则也容易将资产信用的审查义务扩张至债权人必须审查章程规定的所有内容。

二是对年度报告负有审查义务。公司的资本信息在章程与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合,而年度报告中的动态数据更具有实时性特征,加之年度报告已成为公众可随时查询的公示信息,因此债权人的审查重点已转移至年度报告。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在公司法修订及《方案》、《条例》等配套制度出台后,年度报告的公示效力被进一步强化。依据《条例》的要求,企业应当在每年的上半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信息属于企业应当即时公示的信息,即企业应在该信息形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债权人在设立债权时,为保障评估自身的债权风险的准确性,应首先查询对方的年度报告,关注对方的认缴资本以及在查询时点拥有的实缴资本数额。相应地,公司负有保证年度报告记载内容真实性的法定义务,包括:不得有虚假记载,如将不存在的公司盈利事实记载于年度报告;不得作误导性陈述从而导致债权人发生错误判断,如语义模糊及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得遗漏重大信息;不得违反即时公示的规定,即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信息等。债权人基于对年度报告中所载会计信息的信赖签订合同,如构成欺诈,债权人亦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提起撤销之诉。

二、对资本显著不足的事前审查义务

资本显著不足是指资本不能满足公司经营规模、范围、潜在责任的需求。在《方案》中,除27类特定行业公司外,国家未强制性要求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与其经营规模、营业费用相当的设立资本。结合商业活动本身带有“以小博大”的特点,强制性地规定资本显著不足,缺乏依据。相反,在公司注册资本制改革后,在出资人可自由决定公司认缴资本的无管制背景下,资本是否充足已转变为一项自由的商业判断,审查义务的主体也已转变为债权人自己。

1.实缴资本显著不足

债权人在设立债权时,应首先查询交易对象的年度报告,留意公司的认缴期限以及在该查询时点拥有的实缴资本。在债务人如实进行陈述与保证的前提下,是否与资本显著不足的公司进行交易,完全依赖于债权人的商业判断与自由选择。如债权人明知交易对象现有的实缴资本与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目的严重不符,仍愿意与其进行交易,则属于自担风险的合意行为。

2.未缴纳的认缴额亦构成还款保证

尚未到期的应缴出资构成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依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旦股东认缴股本,则其认缴的部分亦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股东在章程中确认的认缴股本,同时构成股东对潜在债权人的出资承诺,以及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一旦公司发生资不抵债需要进入清算时,应推定认缴期限全部提前到期,股东均需在已认缴、尚未实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债权人加固债权的可选途径

1.行使审查公司资产总量及资产构成的权利

年度报告是供股东、债权人等外部信息使用者决策需要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会计终端结果,包括公司在一年中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依据《条例》的规定,年度报告中关于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销售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等信息,属于可选择向社会公众公示的信息。但针对具体债权人而言,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以供审查企业的资产结构、资本结构,评估企业的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发展能力及偿债能力,以决定是否向对方融资或与对方发生贸易往来。

2.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及行使实质减资异议权

设立债权后,由于债务人公司持续地进行商业行为,其责任财产也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如债权人通过查询年度报告发现存在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时,可要求提前清偿。在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时,还有权要求进行破产清算。

新公司法实施后,会形成新旧两类公司并存的状况。现有公司若要享受修订后公司法的资本优惠政策,可能会修改章程减免未缴付股本,从而对公司进行实质减资;或有可能在两年认缴期限未满的情形下又无限期延长认缴期限。在前者实质减资的情形下,净资产从公司的流出会导致公司资产信用及偿债能力的降低,债权人可通过审查债务人的年度报告判断公司减资后是否仍具备及时偿还债权本息的能力,作为行使或放弃减资异议权的依据。而对于后者,债权人如通过年度报告发现公司资本认缴期限的变化,与订立合同时自身心理预期发生落差,据此对债务人清偿能力信心不足时,可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或提供其他的债权担保。

    A+
声明:本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