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奖励对价的会计处理方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企业合并成本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或有对价,关于或有对价公允价值的规定如下:合并各方可能在合并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购买方通过发行额外证券、支付额外现金或其他资产等方式追加合并对价,或者要求返还之前已经支付的对价。购买方应当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企业合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或有对价符合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定义的,购买方应当将支付或有对价的义务确
认为一项权益或负债;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购买方应当将符合合并协议约定条件的、可收回的部分已支付合并对价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
购买日后12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者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对原计入合并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其他情况下发生的或有对价变化或调整,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或有对价为权益性质的,不进行会计处理;或有对价为资产或负债性质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中的金融工具,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化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应按该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资本公积;如果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中的金融工具,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或其他相应的准则处理。
①在本次交易购买日,公司将预计支付的奖励对价作为企业合并成本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并将支付或有对价的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②公司在购买日后12个月内根据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者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视同在购买日发生,进行追溯调整,同时对以暂时性价值为基础提供的比较报表信息,也应进行相关的调整。
但在基于被购买方购买日后的实际盈利情况而调整对价的安排中,该或有对价的变化不属于计量期间的调整,即使该变化发生在购买日后12个月内,也不应再对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
③自购买日起12个月以后对企业合并成本或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对于企业合并成本、合并中取得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等进行的调整,应作为前期会计差错处理。
④公司在购买日后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都需要进行:
A、商誉减值测试,商誉一经减值,不得冲回;
B、测试或有对价计量的准确性,以及测试或有对价公允价值(即金融负债)的变动情况,或有对价计量差异及或有对价公允价值的变动将直接计入公司当期损益(或有对价支付完毕后,将停止测试)。
(2)奖励对价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公司对本次交易奖励对价的会计处理,在购买日,公司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相应增加商誉,该部分商誉不作摊销处理,但需要在购买日后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若合正电子未来经营中不能较好地实现收益,那么本次奖励对价支付可能形成的商誉将会有减值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公司在购买日后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需测试或有对价计量的准确性,以及测试或有对价公允价值的变动情况,或有对价计量差异及或有对价公允价值变动将直接计入公司当期损益,从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来源:投行业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