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根据公司法,应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即需将无形资产所有权属由股东变更为公司。
(三) 验资
无形资产出资和货币出资、实物出资一样,须在出资完成后,由会计师验资后计入实收资本。
三、无形资产出资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国内高新技术企业以无形资产出资的情形大量存在,相当部分企业存在无形资产出资不实的情况。无形资产出资方式在科技型企业中非常常见,因为大多数科技型企业都由专业技术人员创办,设立时普遍会采用技术出资的方式。目前国内企业无形资产出资过程中常见的问题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无形资产产权归属问题
出资技术的权属属于公司等法人实体,而股东用本属于法人实体的技术进行评估,然后再以该经评估的技术对公司进行增资,该行为实质上是以法人实体自有的资产评估后增资,违反了法律和财务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导致该股东的出资不实。上述出资不实问题通常表现为:股东以涉嫌职务发明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对企业进行出资或增资的行为。
公司股东以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很多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该项技术属于个人发明还是职务发明。
关于职务发明的相关规定:
1、《专利法》(2008年修订)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2、《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
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二)无形资产出资程序瑕疵问题
公司股东以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时,很多存在未经过中介机构评估和验资或未经过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和验资的情况。
(三)无形资产出资价值不足问题
公司股东以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时,很多存在作价偏高,高估了无形资产的价值的情况。
(四)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过高的问题
有些企业可能在设立当时或是增资过程中用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过高,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
四、无形资产出资问题的解决方式
(一)证监会对无形资产出资问题规范的总体要求
保代培训材料,对拟IPO企业的历史沿革中存在出资不到位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如历史上确实存在出资问题,如出资不实、虚假出资、资产高估、抽逃出资等,应有相应的补救措施,补救后不会对现在造成不利影响,补救完后应运行一段时间,这与创业板是一致的。”
“出资不到位比例〉50%,补足并等待36个月后申报;出资不到位30-50%之间,补足并等待1个会计年度后申报;出资不到位<30%,补足即可。”
(二)无形资产产权归属问题的解决思路
职务发明是比较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一般的解决思路是,如果是公司用无形资产出资,就要设法证明该项无形资产属于职务发明;如果是自然人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就要设法证明该无形资产不属于职务发明。
如果涉及职务发明,只能依会计差错以减资方式进行,减资公告后,注销无形资产(按照目前会计准则职务发明不是确认价值的),为弥补减资后对公司的影响,通常会采用等值货币再行增资至原来水平。
相关案例(佳讯飞鸿):
佳讯飞鸿,主营业务为致力于通信信息领域的技术应用创新,向客户提供通信、信息、控制一体化的指挥调度系统及全面解决方案,于2012年5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
2004年10月,佳讯飞鸿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一致同意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增加到1,000万元,新增的500万元由林菁等二十二名股东以非专利技术——铁路数字化指挥调度技术增资。前述22名股东以非专利技术——铁路数字化指挥调度技术增资时,认为该非专利技术属于业余发明,应为个人所有,且将对公司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经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将该非专利技术评估后投入公司。2007年在上市辅导期间,辅导机构认为该项非专利技术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关,不排除利用了公司的场地和办公设备甚至公司的相关技术成果,认定为业余发明理由不够充分,以此出资存在瑕疵,应将该部分出资予以补正。2007年12月17日,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以该非专利技术增资的22名股东将增资部分用现金补正,同时该非专利技术归公司所有。2008年4月10日,发行人会计师对公司原股东补正增资款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中瑞岳华专审字第3283号《专项审核报告》。
(三)无形资产出资程序问题的解决思路
1. 没有评估报告
由保荐人核查,并就是否存在出资不实出具意见。在不存在恶意行为、不造成出资不实,或是通过评估复核等手段予以验证,或是价值已摊销完毕并转化为经营成果、对未来没有影响、不存在潜在风险的情况下,不会构成上市障碍。
2. 验资报告存在瑕疵
由发行人的会计师进行复核,说明出资真实足额、有效、完整;由保荐人和律师出具专业意见,说明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实性。
3. 中介机构没有相应资质
执行上市业务的验资机构和评估机构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如果验资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需要对其出具的报告进行复核。复核时掌握的标准如下:(1)申报期内的验资、评估需要复核,申报期外的可不复核。(2)涉及金额重大的需要复核,申报期外金额巨大的也需复核。(3)子公司非常重要的需要复核,一般子公司可不复核。
相关案例(奥克股份):
奥克股份,主营业务为环氧乙烷衍生精细化工新材料系列产品,包括晶硅切割液、聚醚单体、聚乙二醇的生产与销售,于2010年5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
奥克股份设立时,其法人股东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以无形资产“奥克”商标作价出资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28位自然人以现金出资9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5%。奥克股份设立时,股东出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在奥克股份设立时,其法人股东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以“奥克”商标作价5万元出资的行为事先经过其主管单位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同意,并经过奥克化学设立时其他出资人的共同确认,但未履行评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