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工具是"空"的?—— 禅说·权益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日期:2017-11-10 来源:安永EY

随着永续债和优先股等创新资本工具被陆续引入市场,会计实务界获得更多的机会和角度来重新审视“权益工具”这一基础概念,考察的重点不仅在于如何分类,而且也在于分类之后的确认和计量。

关键词一:没有计量的计量

会计准则体系中,“分类”是最大的潜规则。

分类问题之所以重要,在于不同类别的金融工具的计量结果往往是截然不同的。原本看似差不多的金融工具,当它们攀上了不同的枝头,挤进了不同的圈子,它们的生命轨迹就随之发生了分化。

就区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而言,会计准则的内在逻辑是,首先明确金融负债的定义和分类标准,再将权益工具定义为“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因此,作为一项“剩余权益”,权益工具本身既没有也不需要专门的计量规则。换言之,权益工具通常在计量方面没有“独立人格”可言,借用佛家的一句名言,权益工具是“空”的。

这里所说的“空”,并非指“没有”,而是指……呃,打个不恰当的比方,权益工具就像一个企业的灵魂,它为所统辖的各项资产和负债制定了游戏规则,而其自身却不受任何规则的约束;但反过来说,这些资产和负债按照既定规则产生的一切经济后果,也最终由它来承担。

会计实务中,尽管创新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纷繁复杂、变化多端,但万变不离其宗,通常都是从辨别和分离负债成份入手,而将最终辨无可辨、分无可分者确认为权益(参见我们的《“像股的债”和“像债的股”——转换视角看透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一文)。从某种意义上说,权益工具就像洋葱,需要一层一层地剥开表皮才能看到内心,只是常常剥到最后才发现,权益工具其实是没有心的。

另一方面,就企业发行的全部权益工具而言,这一权益工具与那一权益工具之间却没有会计计量意义上的分别。不同的权益工具隔着法律的边界凝视着对方,但不再作为客观存在的合同而彼此对立,而是相互交融起来,就好比汪洋大海里的两滴水,其实都是在大海里面合而为一,并不存在“一滴水”的形态,而只有“一片海洋”。

这样一个场面,如果按照《人间词话》里的说法,就是“无我之境”。

关键词二:没有确认的确认

就“确认”或“终止确认”而论,既然权益工具是“空”的,那么,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自然也就不必制定专门的法则。

禅说,心如明镜,物来则应,过去不留。类似地,权益工具账面价值的刹那生灭,皆由因缘聚散而不由自性,故时过境迁,了无痕迹,这就是“无常”。也就是说,某一权益工具的终止确认金额与其初始确认金额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相关交易也往往不会产生会计意义上的损失或收益。总而言之,被终止确认者没有历史,被确认者没有未来,权益工具关注的乃是“当下这一刻”。发行、回购、转换、修订,以一颗率真之心过好每一个当下,这就是权益工具的“禅”。

泰戈尔说,“鸟儿飞过,天空不留痕迹”。看待权益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的问题,需要一个同样豁达的心胸。

关键词三:没有例外的例外

俗话说,凡事总有例外。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某些会计准则明确要求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权益工具,若以此观之,权益工具似乎又不那么“空”了。例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将债务转为资本的,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成本包括“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购买方对被购买方除按比例享有企业净资产的现时权益之外的其他非控制性权益应当按照“收购日的公允价值”计量(除非其他准则另有要求)。

不过,以上会计事项其实存在一个共同之处——“职工提供服务”、“重组债务”或是“商誉”,无一不是“公允价值难以可靠确定”之物,因此,将相关权益工具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仅仅是“代用品”,是“手段”,而并非“目的”本身。

禅说,凡所有相,皆是虚妄。从某种意义上说,“有相”是“相”,“无相”也是“相”,一切均非事物的本来面目,仅仅是寻求终极真理的方便法门。若不知“万法随缘生,缘尽法亦灭”,反以法为法,固守执着,则难免作茧自缚,死不知解。就以上事项而论,既然顺利抵达目标的彼岸,又何必在意于一条渡河的木筏呢?就权益工具的会计处理而论,既然破除了一个“有”字,也就不必再纠结于一个“空”字罢。

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假以时日,结合实务案例多多琢磨和体会,相信读者不难领悟到潜藏于权益工具会计处理方法中“诸行无常、诸法无我”的真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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