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协议三个模版(值得借鉴)

日期:2017-09-18 来源:企业上市

2、以增资成功为目的,协调各中介机构的关系。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编制或协调编制增资的总体方案、认购办法等必要文件。

八、保密

1、 协议双方对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

(1) 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 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 协议一方提供给对方的涉及提供方专属的或保密的信息和数据,且该信息和数据以书面、录音、录像等形式(口头形式除外)提供。

2、 仅在下列情况下,协议各方才可披露上款所述的信息:

(1) 依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依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3) 因增资的需要,向己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

(4) 非因任何一方过错,而使信息已经公开;

(5) 协议各方事先达成书面认可。

3、 本条款的适用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效力至本协议终止后一年。

九、继受、转让与放弃

1、 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及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均有约束力,并保证协议双方及其继受人在本协议中的利益;

2、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3、 本协议任何一方无论任何时候,如未能行使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均不构成也不应被解释为该方放弃其该等权利,且不应在任何方面影响该方在此之后行使其权利。

十、免责条款

1、 在增资截止日前的任何时侯,如果在本协议任何一方的注册地、营业地或本协议履行地发生对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下列客观情况:

(1)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之情况;

(2)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和现行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有权机构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解释的变动;

(3)国家的政治、经济、金融等状况的重大变化。

2、 如发生前款所列的情况,导致任何一方或双方的履约能力丧失致使本协议无法实际履行或导致公司前景和本次增资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或障碍,双方均有权在本次增资完成之前,向另一方发出暂缓执行或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

3、 主张发生本条第1款所列情况的一方需向对方提供当地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4、 依本条第2款解除本协议时,双方在提供证明文件或公证书后,均免除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责任。

十一、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任何一方发生下列情形,另一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1) 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会导致另一方发生可预见的重大损失;

(2) 一方在本协议第二条中作出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因严重失实、重大遗漏或具有误导成份而未能得到补救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3) 一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规定。

2、如因依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或本协议第十一条第1款而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此等终止并不影响任何业已形成的权利主张,也不影响协议双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第十一条所应承担的责任。

3、如因发行人的原因致使本协议依第三条第2款之规定提前终止,发行人应根据乙方出示的有关证据,向乙方支付因代理增资所产生的实际费用。

4、如本次增资事项未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协议自动终止,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不予返还。

十二、违约责任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本次增资财务顾问费用30%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守约方为履行本协议支出的一切合理的费用。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第二条中所作的声明、保证及承诺,导致他人向对方提出或者威胁提出权利或赔偿请求,责任方应就对方产生的一切损失提供完全、有效的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给他人的费用;为对抗上述请求和根据本款实现自己的请求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合理费用。

十三、通知

本协议项下所有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传真、邮寄或委派专人送达,通知一经送达即生效;本协议各方的有关地址、联系人及电话、传真号和邮编如下:

十四、争议解决

履行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协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附则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修改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备案。

3、本协议一式伍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议双方各持贰份,报送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备案壹份。

(本页为协议双方签字、盖章页)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信守。

一、甲方聘请乙方担任企业财务顾问,协助甲方做好财务管理工作;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企业财务顾问服务,并收取一定的费用。

二、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的服务范围是利用其在网络、信息、人才、资金和客户群等方面的优势,为甲方提供企业财务顾问服务。

三、双方合作的方式

(一)乙方根据甲方服务要求,组成由专业人员参加的项目小组,为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二)甲方应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或指定联系人配合乙方工作;

(三)乙方视甲方发送的书面文件(包括传真、信函)为正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据此作出判断和建议;

(四)如工作需要,乙方可前往甲方办公地点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共同商讨有关事宜。甲方应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高质量的企业财务顾问服务;

2.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建议或报告有审议权、修改权和最终决策权。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有配合乙方工作,向乙方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生产、销售、投资、规划、重大经营决策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义务;

2.甲方有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和报酬的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要求甲方配合,了解甲方的财务、生产、销售、投资、规划、重大经营决策等经营情况的权利;

2.乙方有根据本协议规定,收取财务顾问服务费用和报酬的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乙方有在我国现有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遵循诚实、勤勉的原则,为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义务;

2.乙方有维护甲方权益,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对工作中接触到的甲方的文件和资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外公开(应司法机关依法要求的除外)。

五、费用的支付与收取

乙方向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整。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按照乙方要求向乙方支付以上费用。

六、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任何一项变更,均需双方同意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在未达成书面协议前,仍按本协议执行,任何一方单方面所做的变更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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