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结
总结一下, 实务中常见的“一元转股”、“平价转股”并不一定都是违反税法的,在具有税法认可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其低价或无偿转让仍然为税务机关所接受。但是,在不符合作为例外条件存在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元转股”将具有极大的税务合规风险,而“平价转股”也将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重点关注,可能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根据目前税务机关与工商登记部门的合作与工作衔接来看,个人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需要提供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或不征税证明,如果不能提供税务的合规证明工商变更登记将无法完成。值得一提的是,在股权转让中,只有自然人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需要税务合规证明,而法人的股权转让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转让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并不需要提供税务的合规证明,这主要是因为个人所得税是分项征收,股权转让有所得就需要马上交税,而法人的股权转让、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的转让,其转让收入需要并入收入总额,最后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或类似汇算清缴的计算方法,一项股权转让的收入最终可能无需缴纳所得税,因此工商变更登记也不能强制要求提供税务合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