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保理公约》的定义,保理即保付代理业务,是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它是保理商无追索权地购买出口商赊销或承兑交单项下通常以发票表示的应收账款,并负责催收账款、信用担保等;
后者是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福费廷是银行为出口企业提供的中长期的贸易融资。这是一项搞风险、高收益的业务。对于企业来说,货物一出手就可以拿到货款,占用的资金的时间很短。而对于银行来说通过这项业务可以给其带来可观的收益,但是风险也较大,关键在于银行要选择资信较好的进口商银行。
保理和福费廷这两种融资结算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出口企业解决了资金上的融通问题。但是由于它们各自的特点不同,这两种融资方式有着贸易领域和融资期限的互补性,风险承担方式也各不相同。主要差异如下:
注释:
1)办理福费廷的银行一般应对承兑银行进行评估,对其风险情况形成代理行额度,在承兑行有额度且额度足够的情况下,才接受出口商办理福费廷的申请,否则只能将寻求将该笔福费廷转卖给其他银行,在有些情况下,甚至会出现卖不出去的情况,导致福费廷业务无法进行;保理则需要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评估,依赖于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的评估,得出一个风险担保额度,并对初步评估的额度及相关保理费用通过出口保理商通过出口商,如出口商认为可行正式确认后,即可开始在出货后办理保理。如果进口保理商认为进口商资信情况不佳,对其评估的额度太低或根本不愿进行保理,则保理无法进行。
2)除非出现出口商的欺诈行为,否则福费廷项下承兑行必须到期付款,票据的买入行也不能向出口商追索,且一般认为为维护票据的无因性及可流通性特点,即使出现出口商的欺诈行为,承兑行亦应在先向买入福费廷项下票据的银行付款,而后再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保理项下,由于保理商受让的债权应是无瑕疵的,即使出口商并非有意欺诈,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违约行为,甚至是由于在以往业务中存在纠纷,进口商提出索赔或其它异议,则保理业务中止,且保理商有权要求出口商进行债权的反转让。
3)出现纠纷的时候,福费廷项下承兑行亦应在先向买入福费廷项下票据的银行付款,而后再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单纯在福费廷项下的纠纷集中在银行与银行间,票据业务关系较为明确;保理项下则较复杂,常因进出口双方的贸易合作不佳而出现纠纷,进出口双方可以自行谈判、仲裁或诉讼,新在基础上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或确认过错方,保理商再根据新的结果来判断是否继续进行保理。